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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贷款这些事一定要知道

2022年10月26日 15:24
来源:平安产险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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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以来,各行各业均面临不同程度的经济压力,也使很多信贷消费者遭遇了还款困境,于是便滋生了一批以“债务减免”、“征信修复”为名义的黑中介组织,通过宣传退息退费,收取所谓“律师服务费”,导致众多借款人被骗。如果你也有贷款,这些一定要知道。

  一、超过LPR4倍就是高利贷么?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属于捆绑销售么?

  捆绑搭售是指将原本可以分开销售的两种商品一并销售给客户。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属于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不可脱离借贷行为单独存在,具有商业合理性。;即如不符合出借人的贷款审批条件,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购买保证保险增信,以提高贷款成功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年8月发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贷款保证保险销售管理及投保提示的通知》中明确说明“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其功能是为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为出借人的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消费者对自己已签字认可的如《个人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保证保险合同》等合同或协议,合同内容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确认合法有效。

  三、征信毁坏了可以修复么?

  网上一些声称可以办理“征信修复”的组织或个人均为虚假宣传,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便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

  国家发改委也于2022年发布《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专项治理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名义招摇撞骗、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四、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政策支持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指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2018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文章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消费信贷提供增信支持。

  在银保监会2019年12月30日出台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中,提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2020年3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文),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39号),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7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商业银行可与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合作,并向客户收取相应地费用,“银行+保险”模式存在及收费的合理性”。

  综上,请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借/贷款保证保险,结合自身的融资需求、还款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是否投保。另外,投保人投保借/贷款保证保险后,如产生纠纷,要通过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正规渠道解决,不要轻信电话、短信、视频媒体、微信网络等渠道发布的“代理退保”“代理投诉”“代理维权”等不良信息,切忌将银行卡、身份证及保单等材料轻易交给他人,以免被非法使用或者陷入金融骗局。

编辑: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