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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宣判 涉案资金1.5亿多元

2021年01月15日 10:22
来源:西海都市报

  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西宁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罪名及事实,判决青海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判决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其公司财务负责人郭某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09年6月,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1500万元价款整体受让西宁市昆仑路某大厦项目的开发建设权,2013年7月,相继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手续。2013年12月该房产项目开工建设,2015年7月完成主体封顶,因被告单位拖欠建设单位工程款项,致使该项目被迫停工。

  2014年7月,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明为尽快回笼资金,在该房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即与房产代理销售公司签订房产代理销售合同,向社会宣传推广,将实际规划用于停车场和办公用房的房产虚假宣传为商铺、超市、酒店式公寓等,并隐瞒青海省某公司对于该房产项目商用房的所有权,采用分割小面积的手段,以承诺售后包租,返租金出让商铺使用权。

  在此期间,青海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又以买卖、租赁、工程抵押等多种形式对该房产项目进行重复处置,骗取591名被害人资金1.5亿余元,骗取的资金除2000余万元用于向被害人返利外,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青海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张某明个人债务,或由张某明随意控制支配。郭某红是青海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管理款项。该案房产项目,亦因债务等纠纷,被省内外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达20次。致使被害人集资款无法返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西宁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说,本案涉及被害人591名,涉案资金达1.5亿余元,是我省近年来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经细致审查,检察院决定改变侦查机关案件定性,以集资诈骗罪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前承办检察官制作了170余页审查报告,充分预判庭审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做好了出庭支持公诉的各项准备工作,最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全部指控事实和罪名。此案的成功起诉和宣判,有力打击了集资诈骗犯罪,保障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了西宁社会经济秩序。(作者:李玉清)

编辑:张海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