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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首例适用《民法典》案宣判

2021年01月07日 09:49
来源:西海都市报

  1月4日上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碾伯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30000元,敲响了我省适用《民法典》的“第一槌”。

  2019年8月,丁某与李某通过手机某APP相识,并互加好友。同年9月,丁某经微信转账方式分3次向李某转账3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李某承诺自借款之日起一周内偿还,到期后李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是,丁某向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32400元。

  审理中,因李某下落不明,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并传唤李某到庭应诉。公告期限满后,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明与被告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李某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到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和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对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乐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乐都区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民法典》实施后,本案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等规定,认定借款人负有返还借款的合同义务,对规范民间借贷,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者:李玉清 )

编辑: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