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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2年01月15日 10:03
来源:西宁晚报

  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危害后果,应当从轻处罚……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明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规定》内容涵盖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因素、监督检查、行刑衔接等,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与行政处罚相结合,规定把赔偿及修复实际情况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督促企业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意识。《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结合执法实践,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240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类型,按照裁量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出台,为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对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和监督,避免执法随意性与主观性,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作者:樊娅楠 )

编辑: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