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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拟在西宁市试点

2022年11月05日 09:25
来源:西宁晚报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拟将西宁纳入试点范围。

  参加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非强制,自愿参加。

  制度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制。一是建立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二是建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一个时间段内只能有一个“活跃”的资金账户。两个账户有顺序,必须先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拿到“入场券”,再开立资金账户。

  缴费标准:每年缴费上限12000元。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多层次体系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灵活,只按年度累计,但不能超缴。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资金账户,缴费即享受税优。二是统一了税优额度上限,每年不超过12000元。三是简化了操作流程,预扣预缴或汇算清缴,可通过个税APP操作。四是降低了领取阶段税率,由7.5%降低至3%。

  个人养老金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发布。投资品种由参加人自主决定,风险完全由个人承担。

  个人养老金领取: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时,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保卡。参加人死亡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资产可以继承。

  信息平台: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相关金融平台对接,与财政、税务共享信息。

  职责分工:人社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推进步骤:先在部分城市试行一年,再逐步推广到全国。涉及部门多,信息系统较为复杂,检验操作流程原则上各省份一个先行城市,先行阶段覆盖在先行城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税地不在先行城市的特殊处理。

  目前,西宁市拟作为青海省个人养老金试点城市,已上报人社部。下一步,我市人社部门将全力做好个人养老金试点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市落地开花,为全省乃至全国推广个人养老金试点经验下好先手棋、打好有备战。(记者 刘瑜)

编辑: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