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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05月05日 16:3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颁布之际,为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守护雪域高原生态环境经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内容简介及全文如下:

  青藏高原被誉为“世界屋脊”“亚洲水塔”“地球第三极”,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区、敏感区,也是世界山地冰川最发育的地区和亚洲多条重要江河的源头区。青藏高原的生态系统质量与功能状况直接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水资源供应、气候系统稳定和碳收支平衡,对于维护我国乃至世界生态安全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把“必须坚持生态保护第一”作为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十个必须”之一,强调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党中央印发《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建立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为走出一条生态友好、绿色低碳、具有高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指明了方向。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青藏高原的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守护好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次发布的十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专题典型案例包括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等生态系统要素,涉及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大江大河源头和重点湖泊保护、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传统生态文化遗产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守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界的有益实践。

  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保领域出台的又一部专门法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这一主线,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人民法院将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更好发挥人民法院服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职能作用,为守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一、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王某前祁连山森林草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杨某平等六人非法开采若尔盖湿地泥炭案

  四、色某等五人盗掘古文化遗址、色某等三人盗窃文物案

  五、吾某拉、夏某白危害高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六、康定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员会及孟某安等八人非法采矿案

  七、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青海省某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诉格尔木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九、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诉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十、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唐某良等三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唐某良联系被告人赵某仓、杜某龙前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青海湖环湖东路羊场附近,使用橡皮艇、船尾机、渔网、水裤等工具捕捞青海湖裸鲤。8月21日凌晨,唐某良驾驶载鱼车辆返回时侧翻,被执法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疑似青海湖裸鲤总计重239.65公斤。经鉴定,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为修复生态应在青海湖增殖放流裸鲤23965尾,所需费用46971.4元。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唐某良等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唐某良、赵某仓、杜某龙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没收犯罪工具;同时判决其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46971.4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海湖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湖泊,在维系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和阻止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环湖40余条河流及众多泉水形成大面积的高原湿地,成为候鸟迁徙停留和生息繁衍的天堂。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是青海湖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在青海湖“水—鱼—鸟—草地”生态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青海湖水生动物资源犯罪,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组织增殖放流,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力维护青海湖裸鲤种群数量稳定和生态系统食物链安全,展示了司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有益实践。

  二、王某前祁连山森林草原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前在祁连山国家公园甘肃片区土林沟青泉一带,参加肃南县某村“祭泉”民俗活动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煨桑”用品。活动结束后,王某前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致使火种引燃周边干草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121.69亩,其中乔木林地35.43亩、天然牧草地86.26亩,火灾共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损失共计468578元。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失火罪对王某前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前因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失火罪。其行为同时侵害国家林草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处王某前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王某前依据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义务,逾期未按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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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