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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3)

2023年05月05日 16:3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各类自然资源丰富,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守国家生态安全边界。本案案发地四川甘孜地处青藏高原东南区域,被称为“川西高原”,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及地热温泉等其他自然资源。被告公司与当地村委会共同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挖数量巨大,造成严重矿产资源破坏和巨大经济损失。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对于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当地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被告人主动到案、认罪认罚等情形,对部分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有效发挥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势。

  七、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铝业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违反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数次被处以行政处罚。某铝业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1500余吨混合填埋在大通河流经区域地下。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环研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铝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损失等。

  【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某铝业公司已经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某环研所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2.某铝业公司已经按照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3.某环研所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某铝业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大通河系黄河支流湟水的最大支流,发源于青藏高原祁连山脉东段,流经甘肃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本案中,被告超标排污,违规处置固体废物,造成区域大气和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大通河流域的地下水质和生态系统,对黄河上游地区的水循环系统及水资源补给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督促被告落实整改、及时减损、积极修复,监测数据显示整改后已不再具有环境风险,这起社会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最终以被告公司自愿接受环保社会组织诉讼请求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方式得以妥善解决。人民法院遵循自愿合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一方面严守生态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救济;另一方面优化多元解纷机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助力高质量发展,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有机统一。

  八、青海省某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诉格尔木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格尔木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展公司)为矿山企业,2006年与原告青海省某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案涉租赁场地堆存尾矿渣,直至2016年退租时仍未进行合法处置。经调查评估,上述尾矿渣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周边有枸杞种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经。因无法与某发展公司取得联系,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农垦公司发出督办通知,将历史遗留尾矿渣交由出租人某农垦公司处置。某农垦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处置后,起诉某发展公司追索由此产生的治理费用2612402.28元。

  【裁判结果】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某发展公司负有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及合同终止时将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反映出某农垦公司可以预见某发展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但其在长达十年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未对某发展公司持续、大量堆存尾矿渣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依法处置;在合同关系终止后,随即将案涉场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其不作为导致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确定某农垦公司自行承担15%的责任,判令某发展公司承担剩余85%的责任。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生态文明转化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案中,被告在种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经地周边长期堆存尾矿渣,严重侵害周边生态环境。原告作为土地权利人,对场地租赁方堆存固体废物的行为未尽合理监督义务,在承租方失去联络时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先行承担土地修复治理费用。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确定租赁双方各自分担修复治理费用的比例,对于教育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具有示范意义。

  九、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诉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部分地区,龙陵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某镇龙山湖公园人行道周围、邦腊掌景区、中心公墓等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数量增多,防控形势严峻性加剧,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法定职责,但其未采取有效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侵害进一步蔓延。诉讼中,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被侵害状态。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云南保山地处高黎贡山南麓,是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多样的生物种群。青藏高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区,生物系统独特而脆弱,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往往没有天敌,其大量繁殖会直接影响当地其他生物数量和种类,甚至对食物链造成灾难性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重危害生态安全。本案系因地方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外来入侵物种侵害进一步蔓延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作为。判决生效后,被告政府积极采取全面摸排、重点区域消杀诱杀、扩大宣传引导等措施,有效防治了辖区内红火蚁繁殖蔓延。本案审理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以法治手段保障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十、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检察院诉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修复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取得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某铬铁矿采矿权。在采矿期限内,某矿业公司造成矿区环境损害面积达14亩,停止开采后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造成矿区岩石裸露、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被告某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7月23日向某矿业公司发出限时整改紧急通知,要求其立即开展环境恢复工作,但该公司未对破坏地区进行治理恢复。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4日向某自然资源局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职责,但该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案涉矿区进行恢复治理,检察机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自然资源局应依法积极履行对案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其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要求某矿业公司开展环境恢复工作效果不明显,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积极措施,案涉矿区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始终未能开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确认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西藏林芝地区资源丰富、拥有我国最大的原始森林,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素有“西藏江南”“雪域明珠”的美誉。案涉矿区开采期间造成的环境损害面积较大,地表植被和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要求其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采取土地复垦等措施对案涉矿区进行环境修复治理,已取得初步治理成效,后续修复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本案处理对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履职行为、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引导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加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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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