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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2)

2023年05月05日 16:3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典型意义】

  祁连山绵亘于青藏高原东北边缘,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涵盖森林、草原、冰川、荒漠等,自然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在维系高原高寒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系因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草原失火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综合研判案件实际情况与当地生态条件的前提下,采纳专业机构意见,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按照专业修复方案对遭受破坏的林草资源予以植被恢复。同时,考虑到祁连山区域内有多个民族居住生活,民族风俗各异,野外用火频次较高,人民法院前往案发地宣判,以案释法,警醒广大群众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及安全用火意识,在传承民族风俗文化的同时,共同守护好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取得了“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绿”的良好效果。

  三、杨某平等六人非法开采若尔盖湿地泥炭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平等六人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红原县非法采挖泥炭并出售牟利。经鉴定,六被告人采挖土壤为泥炭土,共采挖1614.65立方米,价值797694.32元。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杨某平等六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平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擅自进入若尔盖、红原高原高寒沼泽湿地盗采泥炭,谋取非法利益,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若尔盖湿地位于青藏高原东部,湿地总面积约55万公顷,是长江、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地,也是青藏高原的重要碳库。这里蕴藏着70亿立方米高原泥炭,是世界上面积最大、保存最完好的高原泥炭沼泽湿地。泥炭作为非金属矿产资源,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水源涵养、固碳增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六被告人在若尔盖国家公园禁采区盗挖泥炭,严重影响若尔盖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发挥,破坏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盗采高原泥炭犯罪行为,加强青藏高原高寒湿地生态系统司法保护,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有力守护了雪域高原生态安全。

  四、色某等五人盗掘古文化遗址、色某等三人盗窃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色某、索某、嘎某到西藏自治区普兰县实施盗窃,在居民家中盗得一尊佛像。经鉴定,所盗佛像系镀金铜释迦牟尼坐像,属于三级文物。同年8月,被告人丁某与卫某共谋在西藏自治区札达县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西谢遗址盗掘佛塔,两人使用十字镐和钢钎对该遗址中最大佛塔的西侧墙体实施盗掘,造成墙体毁损。后卫某与色某、达某、索某商定盗掘佛塔事宜,索某留在车内等候接应,其他三人对遗址进行挖掘。四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所得文物共33件,其中5件属于三级文物,28件属于一般文物。札达县人民检察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对色某、卫某、达某、索某、丁某提起公诉,以盗窃罪对色某、索某、嘎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色某等五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色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案涉文物依法移交文物管理部门或返还给被害人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独特的高原生态环境孕育了丰富厚重、绚丽多姿的青藏高原生态文化。文物和文化遗产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文化纽带,是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本案所涉古文化遗址包括佛殿、望楼、僧舍、佛塔、石窟、防御墙等上百处建筑遗迹,是藏传佛教的重要载体,具有文化宗教研究价值。被告人盗掘、盗窃各类文物30余件,对案涉古文化遗址造成了无法修复的巨大损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文物和文化遗产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教育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意识,对于加大青藏高原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具有积极意义。

  五、吾某拉、夏某白危害高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开始,被告人吾某拉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经营一家制作野生动物制品的手工艺品店,非法制作加工没有合法来源的盘羊角及头盖骨、北山羊角及头盖骨、野山羊角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制品20件,收取加工费2.06万元,价值共计26.65万元。2019年12月,被告人夏某白在吾某拉从巴音库鲁提乡山上采集野生动物角头时,帮助其运输、藏匿野生动物制品132件。经鉴定,其中98件为北山羊制品、24件为盘羊制品、4件为羊角制品,其余6件不能鉴定出物种,价值共计69.5万元。此外,夏某白于2019年1月驾车在三屯碑草原伙同他人捕杀一只北山羊后食用。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吾某拉、夏某白提起公诉,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对夏某白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吾某拉以盈利为目的,未取得野生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制作、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夏某白帮助吾某拉运输、藏匿案涉野生动物制品,逃避检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夏某白与他人共同非法猎捕并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北山羊1只,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吾某拉、夏某白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涉及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等四个地州,主要是喀喇昆仑山、昆仑山、阿尔金山在新疆的区域,平均海拔4400米至5000米,拥有独特的高原生态系统。本案所涉乌恰县位于中国最西端,北接天山山脉西端,南靠帕米尔高原、昆仑山北麓,境内有雪豹、棕熊、鹅喉羚、盘羊、北山羊、野猪、旱獭、雪鸡、石鸡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紫草、甘草、阿魏、麻黄、车前草、党参、当归、蒲公英、黄芪、锁阳、茯苓等野生药用植物资源。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系统先天脆弱敏感,自我维持和恢复能力差,一旦遭到破坏修复难度大。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保护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物种,对于保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康定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员会及孟某安等八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初,被告单位康定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为解决公司生产原材料紧缺困难,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时任被告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孟某安协商,达成向同样不具备采矿许可资格的某村收购石灰石的意向,并分别于2019年3月至8月、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某村非法采挖石灰石1196042.82吨,价值21528770.76元,造成案发地多处大面积原始植被毁损。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某水泥公司、某村委会及孟某安等八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水泥公司和某村委会及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挖采石灰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单位与八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罚金履行能力及主动到案、认罪认罚情节,分别判处某水泥公司、某村委会罚金200万元、1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处八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8万元至5万元不等。宣判后,某水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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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甘晓玲